市直各有关单位,各县(市、区)招管办、招投标中心:
根据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丽水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及相关配套制度落实情况开展监督检查的通知丽政办发明电〔2013〕134号文件精神,为加强我市评标专家管理和考核工作,市招管办制定了《丽水市评标专家“一标一评”考核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3年10月30日
丽水市评标专家“一标一评”考核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评标专家的监督管理,提高评标专家的评标质量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评标专家的考核工作,由招标投标综合管理机构组织实施。市招管办建立评标专家考评小组,组长由市招管办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市招管办、各行业行政监督部门及丽水市招标投标中心相关工作人员组成。各县(市、区)建立相应的评标专家考评小组。负责本地“一标一评”考评、专家处理等情况汇总上报工作。
第三条 对列入丽水行政区域的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和市评标专家库专家考核,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评标专家的考核采取“一标一评”即对进入招投标中心交易的依法招标项目,由现场监督人员和招标投标中心负责对评标专家评标工作进行一次考评,招标投标中心应建立考评台账;各县(市、区)招标投标中心负责在本中心参加评标专家的考评结果统计、汇总,于次月 5日前将有加减分考评结果报市招标投标中心,市招标投标中心每月对全市“一标一评”考评结果进行统计、汇总,于次月 10日前报市考评小组;“一标一评”有关台账应保存到次年 4月份。
第五条 考核采用百分制,在基准分值 100分的基础上扣分、加分。
第六条 评标每迟到(抽取最后1名专家短信通知应到时间为准)或早退(评标结果公布前离场视为早退)一次的,每次扣 2分;评标迟到 30分钟以上的,每次扣
4分。
第七条 评标专家被抽中并确认后,因故不能参加评标向招投标中心请假的,每次扣 5分;不请假的,每次扣10分。(有回避情形的除外)
第八条 不按规定上交手机等通讯工具的,每次扣 5分;并私自与外界联系的,每次扣 10分。
第九条 被抽中评标后,委托(代替)他人评标或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的,一经发现,每次扣 20分。
第十条 在评标过程中,不听从监督管理工作人员劝阻、指正的,每次扣 20分。
第十一条 不按招标文件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评审意见显失公允的,每次扣 20分。
第十二条 在评标过程中,故意发表超出招标文件规定内容的,带有歧视性或倾向性、引导性言论的,每次扣 20分。
第十三条 在评标过程中没有尽到认真评审义务,应发现而未发现投标文件中存在的偏差,引起质疑、投诉,但未造成评标结果无效的,每次扣 20分;应发现而未发现投标文件中存在的重大偏差,造成评标结果无效的,每次扣 30分;评标专家在评标过程中曾向评标委员会提出意见,而未被评标委员会采纳的评委,不予扣分。
第十四条 未认真、及时、完整提交评标有关表格、评审意见和评标报告等有关资料的,每次扣 5分。
第十五条 评标不公正,故意给某特定投标人打低分或高分,每次扣
20分。
第十六条 泄露对投标文件的评估情况,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其他需要保密的情况,每次扣 20分。
第十七条 在评标过程中发现问题未能及时向监督部门、招标人提出的,每次扣 10分。
第十八条 在评标过程中,认真负责,并担任评标小组组长的,每次加
2分。
第十九条 一个考核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止)内,当评标专家扣分超过20分(包含20分),经评标专家考评小组核实,市招管办可以暂停其半年至一年的评标资格,并在丽水采购与招标网上予以公告。
第二十条 评标专家存在违法违纪行为,有关监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决定,并在丽水采购与招标网上予以公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招管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