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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丽水市设计和设备采购招标“评定分离”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和丽水市设计和设备采购招标“评定分离”试点工作操作细则(试行)的通知

【发稿时间 :2015-08-06 10:49:00 阅读次数: 字体:      
 

市直各有关单位,各县(市、区)招管办、招投标中心

《丽水市设计和设备采购招标“评定分离”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和《丽水市设计和设备采购招标“评定分离”试点工作操作细则(试行)》已经市招管办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丽水市招标投标市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585

 

 

 

丽水市设计和设备采购招标“评定分离”

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了进一步规范设计和材料设备采购招标市场秩序,实现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效率,提升招标的质量和满意度,改进评审和定标的方法,进一步明确各方的职责和义务,更好的体现建设项目“业主负责制”,真正实现权责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落实“四个全面”战略布局,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常态”,以“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生态发展理念为指导,以“规范与创新”为主线,按照立足规范、勇于创新、积极稳妥、积累经验的总体要求,着力在创新招投标领域评标与定标方面开展试点工作,努力在我市率先形成经验和制度,为全省招投标活动的评标和定标提供示范,更好地为我市项目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二、工作目标

通过试点,在全市推行“定性评审、评标公开、评定分离”,提高评标专家的业务水平,使评标专家充分发挥自己的专业技术水平,就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提供全面、公正、客观的定性评审意见,限制评标专家的定标决定权。同时,招标人按规定通过票决来确定中标候选人,充分行使择优定标权,体现“业主负责制”,真正实现责权统一。

三、试点范围

(一)试点地区:市本级、龙泉市。

(二)试点项目:设计、设备两类项目。

四、工作步骤

(一)精心准备,制定方案(20157月前)

根据工作要求,这个阶段主要是针对招标投标的评标定标过程开展深入的调查研究和论证,制订试点工作方案,准备相关资料。(责任单位:市招管办、市建设局)

(二) 启动试点,推进落实(2015820162月)

制定“评定分离”具体操作细则,启动试点项目,通过具体项目的测试,发现问题,提出解决方案,不断完善“评定分离”的方法。(责任单位:市招管办、市建设局、市招标投标中心,龙泉市招管办、建设局、招标投标中心)

(三) 总结提练,逐步完善(20163月)

对“评定分离”试点工作进行综合评估,总结提炼试点经验,召开试点工作经验交流会议,在全市范围内逐步推行“评定分离”做法。进一步完善“评定分离”的各项制度,及时将“评定分离”试点做法经验材料上报省招管办。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根据试点工作的要求,落实主抓领导,明确具体责任人,强化工作责任,细化分工,确保试点工作任务按时保质完成。 

(二)加强沟通协调。在试点工作推进过程中,要加强与相关部门、人员的沟通联系,信息互动,协调配合,及时掌握每一次招投标活动的“评定分离”情况,落实工作举措,形成试点工作合力。 

(三)确保试点成效。认真对照有关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精神,集中主要精力研究“评定分离”试点任务,结合我市工作实际,针对试点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不断完善,认真总结,抓出成效。

 

 

 

 

 

 

 

 

 

 

 

丽水市设计和设备采购招标“评定分离”

试点工作操作细则(试行)

 

为了更好推动项目“业主负责制”,真正落实业主不仅要对项目质量负有终身责任,还要对项目实施的进度、安全、投资效益和管理等负总责的要求,真正实现权利与责任的统一,参照深圳市做法,结合丽水实际,在丽水市本级和龙泉市选择设计和设备采购两类项目招标开展“评定分离”试点工作。“评定分离”,就是把整个评标工作分成评标和定标两个环节,由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办法和定标方法,对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定性评审,提出评审意见,并向招标人择优推荐若干名投标人,再由招标人组建的定标委员会参考评标委员会的评审意见,从评标委员会推荐的若干名投标人中最终确定中标候选人。为便于实施和操作,特制定本细则。

一、招标文件

(一)招标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设计或设备招标的特点,在招标文件中明确采用“评定分离”的具体办法 

(二)招标文件应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须知; 

2.投标文件格式及主要合同条款; 

3.设计范围、进度、阶段和深度要求,或者设备的技术规格、参数及其他要求; 

4.评标办法和定标方法

5.评标委员会推荐投标人数量。

(三)招标文件一旦确定且发布公告后,招标人不得随意变更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及定标方法。

二、评标工作

(一)评标委员会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组建。评标委员会由5人及以上的单数成员组成,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在评标专家库里随机抽取产生。招标人不得派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

(二)评标办法

评标办法采用定性评审法。

1. 评审内容应根据项目的特点详细设置,具体可包括资信标、技术标和商务报价等内容,不设具体分值。

2.招标人(受委托的代理机构)应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内容事先制作专家评审表(见表1)。

设计招标的专家评审表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因素:项目规划设计指标、总平面布局、工艺流程及功能分区、建筑创意造型、交通和结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机电设计、技术先进实用性、环保和节能、可实施性和可持续发展等方面的内容。

设备招标的专家评审表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因素:招标项目的技术性能和投标方案的合理性;招标项目的各项配置是否满足招标文件技术性能要求;付款条件和要求;交货方式及配送能力的承诺;售后服务和备品备件的计划及安排;运费和保险的设置;投标人的企业信誉及业绩情况;投标人提供的其他内容和条件。

3.评标委员会对通过符合性审查的合格投标文件,依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内容,对投标文件进行详细评审,评标委员会各成员须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独立进行评审并提出评审意见,填写专家评审表。然后经讨论汇总后,由评标委员会出具对各投标人投标文件的综合评审意见(见表2)。

综合评审意见应填写各投标人是否实质性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技术标对比、资信标对比、商务报价对比、优势特点、存在缺陷和问题、签订合同前应注意和澄清的事项等内容。

4. 专家评审表和评标委员会综合评审意见是招标人定标的主要参考依据。

5.在评审过程中,判定投标文件为无效的,或者否决其投标的,评标专家应当详细说明原因,列举投标文件存在的问题并署名。

6.评标委员会应根据评标委员会综合评审意见,在所有未被否决的投标人中,按评标办法规定,择优向招标人推荐35名投标人(推荐数量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不进行名次排序),并提交评标报告(见表3)。

7.评标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基本情况和数据表,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开标记录,符合要求的投标一览表,废标情况说明,评审内容一览表,经评审商务报价比较一览表,推荐的投标人名单,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等。

三、定标工作

(一)定标委员会

定标委员会由招标人负责组建,由5 名及以上单数成员组成,其中1/3的成员可由招标人指定,2/3的成员由招标人从2 倍以上备选人员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应在评标结束之前组建。根据项目的实际需求定标委员会成员可由招标人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中层干部、本项目主要管理人员、外聘专业技术专家等组成。定标委员会成员不得与投标人有直接利益关系。

定标委员会对整个定标工作负总责,独立行使定标权,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定标,接受监察机关和行政监管部门的全程监督。

(二)定标程序

招标人收到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后,应当即在属地招投标中心组织召开定标会。定标会由招标人(受委托的代理机构)主持,定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定标方法推荐1名中标候选人。定标委员会成员应实名填写推荐选票(见表4),并具体说明推荐理由。然后由定标委员会对推荐选票进行汇总,并填写中标候选人推荐汇总表(见表5)。

中标候选人推荐产生后,定标委员会应当即制作定标报告(见表6)提交给招标人。定标报告应包括定标委员会人员名单、定标过程、各成员推荐选票、中标候选人推荐情况及定标结果等内容。

招标人收到定标报告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在属地招投标中心网站上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三)定标方法

定标委员会可根据实际情况,选取以下两种方法其中之一确定中标候选人。

1.投票法

定标委员会成员对评标委员会推荐的投标人,以记名方式进行投票,并对票数进行汇总,以得票数最多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当出现投标人并列第一时,以并列第一的投标人按上述方法,进行重新投票,确定1名中标候选人,或抽签产生中标候选人。

2.排序法

定标委员会成员对评标委员会推荐的投标人,以记名方式进行排序打分,按第一名得5分,第二名得4分,第三名得3分,第四名得2分,第5名得1分(招标文件有规定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如:招标文件规定评标委员会推荐3名投标人的,那么第一名得3分,第二名得2分,第三名得1分)打分,然后对分数进行汇总,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当出现并列最高分时,以并列最高分的投标人按上述方法,进行重新排序打分,确定1名中标候选人,或抽签产生中标候选人。

四、重新定标或重新招标

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重新组建定标委员会,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其余投标人中确定中标候选人;也可以由招标人重新招标。

五、其他

(一)本操作细则未作规定的事项,按国家、省及我市招标投标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操作细则自发文之日起试行。

(三)本操作细则由市招管办负责解释。

 (责任编辑:潘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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