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丽水市工程建设项目高额保函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市直各有关单位,各县(市、区)招管办、审批中心:
根据《丽水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丽政发〔2014〕76号)文件精神,市招管办制定了《丽水市工程建设项目高额保函制度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11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丽水市工程建设项目高额保函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建立健全建筑市场诚信约束和优胜劣汰机制,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根据《丽水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丽政发〔2014〕7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高额保函是指投标人依照招标文件规定在投标时出具由担保人提供担保责任的书面文件。工程高额保函的担保责任,覆盖中标人在工程项目投标及实施过程中的全部责任。
保函由招标人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控制价设定保函额度,保额一般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控制价20%以上(含20%)。
第三条 投标人的工程高额保函由企业注册地或工程所在地商业银行出具,且出具保函的商业银行在丽水行政区域范围内设有分支机构。
投标人出具的工程高额保函经查验属虚假保函,应追究投标人及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担保人应对出具的工程高额保函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违规担保或出具虚假保函的,应追究担保人及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条 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担保额度、担保期限、保证支付范围等内容,高额保函的格式由银行自行提供。
保函期限一般为工期+60天,因工程实际期限超过保函期限的责任承担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第五条 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应考虑采用工程高额保函所增加的投标成本。投标报价包含工程高额保函费用,由投标人自主编报。
第六条 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和评标办法中设定投标人出具工程高额保函的相关强制性要求。
第七条 投标人提交的工程高额保函与招标文件要求不符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第八条 投标人在投标和工程实施过程中违反招标文件或合同约定造成招标人损失的,应当赔付损失并追究责任。
第九条 招标人应严格履行职责,对投标人(或中标人)造成政府投资工程经济损失的,及时进行担保索赔。招标人未及时索赔的,应追究招标人及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条 凡在丽水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被列入省、市重点项目的或招标控制价在3000万元及以上的政府投资工程施工招标项目,按照本办法执行高额工程保函制度。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2013年8月2日印发的《丽水市工程建设项目高额保函制度暂行办法》(丽招管办〔2013〕13号)同时废止。
( 责任编辑:潘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