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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丽水市委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审批服务提质提速的实施意见

【发稿时间 :2016-05-05 10:29:00 阅读次数: 字体:      
 

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提高行政效能、优化投资发展环境,加快建设“富饶秀美、和谐安康”的新丽水,市委、市政府决定,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我市审批服务提质提速。具体意见如下: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根据中办、国办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政务服务、改善发展环境的总体部署,按照“绿色崛起、科学跨越”战略总要求,进一步解放思想、改革创新,深化服务、合力攻坚,加快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构建行政审批、资源配置、公共服务、效能监察于一体的综合性政务服务大平台和集中、统一、便民、高效的行政服务体系,努力提升政务服务品质,全力打造流程最优、环节最少、时间最短、服务最佳的“最佳投资环境之市”。

(二)基本原则。

服务为本。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以向投资创业者提供便利服务为出发点,将优质服务意识、理念充分体现在审批过程中,把“方便让给群众、麻烦留给政府”的宗旨落实到具体环节。便利为要。以满足群众、企业的需求为立足点,以营造办事便捷、导向清晰的投资创业环境为目标,从投资创业者角度研究制定简便规范的行政审批标准和流程。

创新为途。以改革创新作为根本手段和途径,勇于打破不符合科学发展、不符合市场规律、不利于投资创业、不利于企业转型升级的陈旧条规和传统行政习惯。

合力为重。以统筹兼顾、密切协作的精神共谋改革,站在党和政府全局的高度,打破部门之间、上下级之间以及政策法规之间的障碍,互动配合,合力推进。

(三)总体目标。

进一步理顺行政审批服务体制机制,强化市政府行政审批中心作为政府综合服务平台的功能,建立比较完善的“一站式”、“一条龙”行政审批服务体系。进一步减少审批部门、审批事项、审批环节和审批时间,创新审批方式,优化、再造审批流程,提高办事效率,切实解决“审批慢”、“审批烦”、“审批难”问题。突出解决投资项目审批难题,形成“重商、亲商、扶商”的良好社会氛围。进一步规范审批行为,严格收费管理,提升审批服务标准化水平,努力营造“零障碍、低成本、高效率”的良好投资发展环境。通过改革,审批承诺时间相比法定办理时间一年内提速85%以上,三年内提速95%以上。行政审批效率实现一年赶超衢州、三年达到全省一流的目标。

二、工作任务和要求

(一)推进行政审批“四减少”改革,进一步促进审批提速。

1.清理审批事项。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要求,本着依法合规、实事求是的原则,对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的审批、备案事项等进行全面清理和精简。

凡是上级政府和部门公布取消或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一律予以取消或调整;凡是省以下自行设置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行政备案项目一律废止,确需保留的报市政府常务会议批准;凡是能够合并或改为备案管理的事项,一律进行调整。

对企业登记前置行政审批事项进行全面清理,制定《丽水市企业登记前置行政审批事项目录》。未列入目录的审批事项,在办理企业登记时不得再作为前置行政审批事项。所有行政审批事项经市法制办审核后,由市政府发文公布。未经批准,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增设行政审批项目。条管单位的行政审批事项实行备案管理。

实行行政审批事项动态管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新法律、法规出台或修订及各级政府对行政审批事项的清理,相关部门要及时将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报市法制办确认,依法增设或取消,并将调整结果抄送市政府行政审批中心。[市法制办牵头,市审批中心、市纪委(监察局)配合,各相关部门落实]

2.简化审批环节。强化落实在市政府行政审批中心的“一审一核、现场审批”,消除部门内部对同一事项的多头审批、多层次审批、多环节审批。本着能减则减、能并则并的原则,进一步减少审批事项申请材料,简化审批手续。对于审批申请材料,属于没有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的,或是事后监管内容变为前置材料的,或是向一个部门重复提交的,均予以取消。对申请人需要出具中介机构或第三方提供的材料,凡无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的,进行全面清理。

除涉密事项外,依法设定的申请材料均向社会公布,不得擅自增添。建立审批资料共享库,实现批文入库,并将申请人提供的审批材料纳入电子数据库,在各审批部门间实现资料共享,减少审批资料的重复提供、多头提供。(市法制办牵头,市审批中心配合,各相关部门落实)

3.缩短审批时间。通过优化、简化程序,进一步缩短审批事项承诺办结时限,扩展一批“立等可取”的审批服务事项。进驻市政府行政审批中心的审批事项即办件比率一年内达到 60%以上,三年内达到75%以上。

实行投资项目审批时间和自然时间“双限时”。企业类投资项目从立项备案到施工许可证环节的部门审批时限,一年内缩减到28个工作日以内,三年内缩减到20个工作日以内。在审批事项限期办理的基础上,明确全程办理自然时限,强化全程限期办理。(市审批中心牵头,各相关部门落实)

4.规范审批收费。全面清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国家和省依法设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目录管理,凡省以下自行设置的收费项目一律取消,工本费等一般性的收费项目由政府

“买单”,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加大价格监督检查力度,收费标准有上下限的,一律按下限收取。严肃查处乱收费和“变相收费”、“搭车收费”行为。建立工业投资项目审批“一口子收费”制度,确保项目业主

只向一个窗口交一次费,实现“多家费、一窗收、一次收”,避免多头交费、重复交费。(市财政局牵头,市物价局配合,各相关部门落实)

(二)扎实完成“两集中两到位”行政审批职能归并改革,进一步完善行政审批管理体制机制。

5.建立更加统一规范的行政审批服务运行机制。巩固提升“两集中两到位”行政审批职能归并改革成果,推动部门行政审批处成建制进驻市政府行政审批中心。行政审批部门向市政府行政审批中心的进驻率达到100%。

确保进驻中心窗口的审批服务事项到位,凡与群众和企业密切相关的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都要纳入市政府行政审批中心办理。行政审批事项进驻中心比率一年内达到100%。

确保审批权限授予到位,全面提升市政府行政审批中心的审批服务功能。凡是进驻中心审批事项的受理、办理、制证、盖章、发证,均能在中心窗口独立完成,杜绝“体外循环”和申请人“两头跑”,实现行政审批“一站式”“一条龙”服务。各部门窗口直接办理率一年内达到75%以上,三年内达到80%以上。[市审批中心牵头,市纪委(监察局)配合,各相关部门落实]

6.建立健全“批管分离”的行政审批和管理体制。在推进部门内部审批职能归并的同时,进一步推进审批与监管的分离、审批与服务的同步,完善“批管分离”体制。审批、监管、处罚要相互分离,相互制约。对通过事后监管能实现目的的事项,不得在审批时死卡关口,以批代管;对符合审批条件的事项,不得规避责任不予审批,以罚代管。

强化审批服务意识,既要防止出现批管脱节和管理真空,又要做好批前指导、批后服务和日常监管,逐步形成以批促管、以管协批的良好工作局面。[市审批中心牵头,市纪委(监察局)配合,各相关部门落实]

(三)加强审批方式创新,进一步推动审批提效。

7.加强联合审批。按照依法合规、便捷高效的原则,对政府投资项目和企业投资项目的审批办理总流程、部门办理流程,进行科学设计、重新优化或再造,能并联审批的绝不串联审批。在审批过程中,实行一次性告知、一次性编报、一次性审查、一次性修改、一次性审批、一次性验收等六个“一次性”要求,对审批每一个环节都进行并联,进一步提高审批效率。

绘制各类政府投资项目和企业投资项目的审批办理流程图,固化办事程序,明确办理时限,切实解决审批程序复杂、互为前置条件、重复审批的问题。其他证照类行政审批事项,由一家主办单位牵头,建立相应的联合审批机制。

实行联合验收。由市政府行政审批中心牵头相关部门共同组成联合验收组,建立项目联合验收机制,变原来的分项、单独验收为一次性联合竣工验收。(市审批中心牵头,各相关部门落实)

8.推行模拟审批。强化业主和中介机构对材料内容真实性和合法性的责任,建立项目业主对项目审批的责任主体机制。通过模拟审批的方式,打破投资项目审批在条件、程序、时限上的固有模式,为加快项目审批进度奠定扎实基础。

当特定审批事项不完全具备审批条件时,为不影响其他审批事项进程,由该特定事项审批部门按程序组织审批的同时,出具初步审批意见。其他审批部门依据初步审批意见,组织开展其他事项审批。

当特定审批事项达到审批条件后,各审批部门对模拟审批审查资料进行补充、完善,出具正式审批意见,将模拟审批转化为正式审批。(市审批中心牵头,各相关部门落实)

9.推进网上审批。按照整体推进、分步实施的要求,进一步推进网上审批工作,逐步实现市、县、乡联网审批,并切实提高市政府行政审批中心网络信息管理水平。

以项目审批为重点,加快网上审批系统的建设与完善,扩大网上申报办理量。除涉及国家安全和机密的事项外,具备网上审批条件的事项都应逐步实行网上办理。做到行政审批事项信

息发布、申请受理、内部流转和办理结果反馈等环节的网络化,实现各环节、各部门间的即时对接,“一表受理、一网运作、一次发证”。

加强对审批过程的电子实时监察力度,及时纠正超期审批服务行为。禁止通过补充材料、延期受理等形式,变相延长审批办结时限,规避行政效能监督。因工作人员失职渎职造成延时超时的,一律将责任人调离工作岗位或待岗培训。[市审批中心牵头,市纪委(监察局)配合,各相关部门落实]

(四)加强标准化建设,进一步提升审批服务水平。

10.全面推行投资项目审批代办制。根据投资项目审批代办制相关规定,组建投资项目审批代办机构和投资项目审批代办队伍,对符合代办条件的投资项目,根据自愿委托原则,开展全程免费代办服务。

市投资项目审批代办服务中心窗口实行一窗接件、接办分离。推进投资项目审批“绿色通道”建设,审批部门加强提前服务,研究建立形式审查机制。落实效能监察登记制,实行项目办

理全程监督,实现项目审批阳光化、公开化。(市审批中心牵头,各相关部门落实)

11.创新和落实各类服务制度。市政府行政审批中心全面落实已制定出台的各类工作制度,包括AB岗工作制、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一次性告知制、过错责任追究制等,确保执行到位。

坚持审批为民,逐步推行“无午休”服务、延时服务、跟踪服务、预约服务、上门服务等便民服务措施,把更多的方便让给办事群众。(市审批中心牵头,各相关部门落实)

12.规范和提升中介服务水平。加快培育和规范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服务行为相关的中介市场,解决当前中介服务机构规模偏小、实力不强、信誉不高、质量不符等问题,促进我市中介服务机构不断发展壮大。放宽市场准入,引进竞争机制,打破各类垄断性及准垄断性经营服务行为。

加强行业监管,对中介服务机构的市场准入、脱钩改制和收费等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坚决消除中介机构垄断性服务,严肃查处中介服务机构违法违规行为。与行政审批相关的评估、论证、代理等中介服务事项,经过严格规范和充分竞争后,采用推荐引入或招标优选审批中介服务机构的方式,在市政府行政审批中心定点区域集中开展配套服务。规范中介服务机构行为,加强中介服务速度和服务质量的管理。建立执业信用评价机制,定期发布中介服务机构信用排行。[市纪委(监察局)牵头,各部门按照“谁批准、谁负责”行业主管原则落实]

13.开展行政审批服务标准化建设。按照先易后难、先试点后推广的做法,逐步推进。对每一个行政审批事项的准入条件、办理环节、办理程序、办理方式、办理时限、收费标准等,逐一作出明确、具体、详尽的规定,并编印成册。(市审批中心牵头,各相关部门落实)

(五)下放审批权限,完善服务网络。

14.扩大丽水生态产业集聚区(丽水经济开发区)审批权限。按照“赋予新区更大的自主发展权、自主改革权、自主创新权”和“新区的事在新区办”的原则,市级部门的审批事项及权限原则上都下放到新区实施。将审批服务与招商引资服务、综合配套服务等融为一体,打造服务型政府建设的综合型平台。充分发挥丽水生态产业集聚区(丽水经济开发区)综合配套改革先行先试的优势和龙头带动作用,促进全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深入推进。[丽水生态产业集聚区(丽水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牵头,市审批中心、市纪委(监察局)和各相关部门配合落实]

15.推动行政审批权力向县(市、区)下放。本着权责一致、促进发展、便民高效的原则,审批事项“能放都放”、“该放必放”。凡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由县(市、区)级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要一律下放到县(市、区)实施;凡是县(市、区)有相应部门具备实施条件的,要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下放到县(市、区)有关部门实施。其中,市本级与莲都区要在事权划分有关规定的基础上,实现审批事项的进一步下放。同时,进一步扩大县(市、区)对投资项目的核准或备案权限。通过审批权限下放,支持县(市、区)自主创新和又好又快发展。下放的各类审批事项,各县(市、区)行政审批部门承接后要进驻到行政服务中心办理。(市法制办牵头,市编委办、市审批中心配合,各相关部门落实)

16.规范县(市、区)实施的审批事项。在市级审批部门向县(市、区)下放审批权限的基础上,统一组织清理和规范县(市、区)实施的审批事项,统一事项名称、统一申报条件、统一申请材料、统一承诺时限、统一办理程序,编制县(市、区)审批事项目录,并向社会公布。[市审批中心牵头,各县(市、区)配合落实]

17.加快推进四级便民服务网络建设。加强乡镇(街道)和村级便民服务中心建设,完善市、县、乡、村四级便民服务体系。推动便民服务事项和行政审批权力向乡镇下放;乡镇(街道)一级部门实施的审批,特别是便民服务事项,进入便民服务中心实行“一站式”服务;涉及到的基层站(所)要将业务骨干派驻便民服务中心,实行现场办事服务。市、县(市、区)行政服务中心的电子网络要延伸到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同步加强效能监督,做到公开、透明、高效运行。[市纪委(监察局)牵头,市审批中心配合,各县(市、区)和相关部门落实]

(六)强化行政审批中心职能,加强行政审批队伍建设

18.提升市政府行政审批中心职能。市政府行政审批中心负责全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市直各部门行政审批管理工作,对县(市、区)行政审批工作进行指导和考核。

市政府行政审批中心对进驻中心的各部门行政审批处及其窗口工作人员实行日常教育、监督、管理和考核,对各部门行政审批处及其窗口负责人进行共同任免。对表现优异、成绩突出的审批处长、窗口工作人员,可以分别向组织部门和其所在部门推荐予以提拔任用;对不胜任工作的人员,可以建议其所在部门予以更换;对严重违反工作纪律的,可以分别向市纪检监察部门和其所在单位建议,给予相应的纪律、行政处分。

19.提高审批工作人员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各具有行政审批服务职能的部门,要按照“身份合法、技能合格”的总体要求,合理调配行政审批工作人员。从事行政审批工作人员应具备国家公务员或法律、法规授权行使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组织在编人员身份,并熟悉行政审批业务及现代办公手段。各部门行政审批处正式在编工作人员比率达到 90%以上,确保进驻市政府行政审批中心的窗口人员有权办事、有能力办事。

加强审批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和宗旨观念教育,进一步转变服务观念,强化服务意识,提升服务水平。[市审批中心牵头,市纪委(监察局)配合,各相关部门落实]

20.建立完善窗口工作人员考核激励机制。一方面要切实加强对窗口工作人员的教育管理,另一方面要建立健全激励机制,从政治上、工作上和生活上关心窗口工作人员,充分调动他们的工作积极性。窗口工作人员的年度考核按照丽委办〔2003〕43号文件执行。

把行政服务中心作为干部培养锻炼基地。经市政府行政审批中心窗口锻炼,表现优秀、符合任用条件的干部,应优先提拔任用。重视窗口文化建设,丰富窗口工作人员的精神文化生活,展示良好精神风貌。尽快实行统一着装、统一标识,展示政府第一窗口形象。(市委组织部牵头,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配合,各相关部门落实)

21.加强行政审批(招投标)系统党的建设。根据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加强招投标市场监管的需要,建立健全党的组织、纪检监察组织和工青妇组织。强化对党员队伍的教育管理,

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为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招投标市场健康发展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市审批中心牵头,市纪委(监察局)、市编委办及有关部门配合]

三、组织领导和保障机制

(一)建立组织,加强领导。建立丽水市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强力推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深入开展。领导小组由市政府主要领导担任组长,市纪委书记和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推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具体开展。

(二)统筹协调,合力推进。各级各部门要把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作为“一把手”工程,加强领导,分解责任,落实到人。牵头单位要切实负起职责,根据改革工作的总体要求,制订详细工作方案,统筹推进改革工作开展;各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加强协调与配合,确保改革工作落实到位。

(三)公开透明,强化监督。打造“阳光化审批”。将审批条件、环节、流程、时限、收费标准等,通过审批网站及其他载体,向社会公开,接受群众和社会的监督。对各部门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推进情况定期公开通报,并建立奖优罚劣制度。加大对行政审批工作的考核力度,加强对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关键环节的联合督查和效能监察。对因人为因素造成改革和发展障碍的,严格追究责任。

四、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2年8至9月)。召开全市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暨投资项目审批代办制动员大会,对全市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行动员部署。各牵头单位和责任部门根据责任分工,明确工作目标,制定工作方案,并将方案上报市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批准,确保各项任务顺利完成。

(二)推进落实阶段(2012年10月至2013年6月)。各地各部门根据批复的方案,充分学习外地先进经验,深入研究,广泛调研,逐项开展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确保达到要求,取得实效。

(三)检查验收阶段(2013年7至9月)。在前期改革的基础上,各地各部门结合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总体要求,开展自我检查,逐项进行整改。市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组织各专项工作小组,对改革实施单位的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存在的问题进行通报并责令限期整改。问题严重的,采取必要的组织处理措施,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严格问责。

(四)巩固提升阶段(2013年10月至2015年7月)。深入总结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经验,建立长效机制,切实巩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工作成果。结合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进一步创新审批方式、提高审批效率,努力实现行政审批服务走在全省前列、达到一流水平的目标。

各县(市、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参照本意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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