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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丽水市商事登记管理工作细则(试行)》的通知

【发稿时间 :2015-11-30 17:12:00 阅读次数: 字体:      
 

 

市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共丽水市委办公室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优化发展环境的实施意见(丽委办发〔201424号)和《丽水市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方案》(丽政办发〔2014138号)文件精神,为实现商事登记总体效能的全面提升,使丽水成为企业登记注册便捷、市场监管高效、公共服务优质的先行地区,现制定《丽水市商事登记管理工作细则(试行)》,并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丽水市审改办

20141226   

 

丽水市商事登记管理工作细则(试行)

 

为实现商事登记总体效能的全面提升,使丽水成为企业登记注册便捷、市场监管高效、公共服务优质的先行地区,根据《丽水市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方案》要求,制定本细则。

一、设立机构

丽水市政府行政审批中心组建商事登记中心,由市场监管、质监、国税、地税、社保、公安等部门涉及商事登记业务的窗口组成,统一张挂“丽水市商事登记中心”和各部门业务窗口名称,并在市审批中心集中区域办公。

商事登记中心设统一收件、发证窗口,统一接收“多证联办”申请材料,发放联办的各种证照。商事主体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公章备案,由工商、质监、国税、地税、社保、公安等部门按照规定实施联办,提供“一站式服务”。在丽水市范围推行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社保登记证合一的登记簿和登记卡制度。登记簿和登记卡是所载登记事项信息统一的归集,与以上证照有同等效力。

二、业务范围

(一)设立登记。凡需向市市场监管局申办营业执照的商事主体,申请办理营业执照时(或申请设立登记时),可同时申请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

(二)变更登记。商事主体向市市场监管局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时,涉及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的,可同时申请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

(三)注销登记。商事主体向市市场监管局申请工商注销登记时,同时申请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注销手续,并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包括国税、地税)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等,向社保部门办理对账和减员手续事项。

三、办理流程

商事登记中心收件窗口对申请人提交的有关材料经审核无误并录入相关信息,流转相关部门具体办理。市场监管窗口办理《营业执照》、质监窗口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窗口办理《税务登记证》,社保窗口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证》,公安窗口办理公章刻制备案,业务窗口打印证照后,将证照交受理窗口统一发放。(具体流程图附后,变更、注销登记参照设立登记另行制定)

四、 提交材料

(一)企业设立登记提交共性材料:

 1.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和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2.委托书;

 3.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及信息申报表;

4.组织机构依法成立的证明材料。

(二)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提交共性材料:

1.申请人和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2.委托书;

 3. 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及信息申报表;

4.银行卡(借记卡)或存折复印件。

申请人申请登记时,应当按照商事登记中心公示的材料清单及要求提交相关材料,并签署《商事登记申请材料真实性承诺书》。申请人对所提交的申请材料及公示的相关信息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法律责任。

(三)具体事项所需办理资料根据相应规定提交(另行发布)。

五、信息管理

(一)商事登记中心设置统一商事登记簿、登记卡,记载内容由商事登记机关填写,个人不得擅自涂改、变更。

二)商事主体备案事项发生变化的,商事主体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商事登记机关申请变更备案。登记机关及时录入和更新相关信息,可对外公示,供公众查阅、复制。

(三)商事登记簿、登记卡信息公示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和审慎的原则,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不得对外公示。

六、其他事项

(一)对原已核发的相关证照,商事主体可向商事登记中心申请核发商事登记簿和登记卡,纳入新的管理体系。

(二)做好衔接工作。按新制度登记的商事主体,如因经营需要或由于不符合其他地区和部门(国家垂直管理部门,如海关)要求,需要由商事登记核发机关证明其具体经营范围或实收资本情况的,由商事主体提出申请后,商事登记机关和许可审批部门提供相应的证明。

(三)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具体事宜由丽水市商事登记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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