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审改制度
关于印发丽水市政府行政审批中心统一着装管理制度(暂行)通知

【发稿时间 :2014-10-05 15:42:00 阅读次数: 字体:      
 

中心各处室、窗口,市代办中心:

为推进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规范化、标准化建设,争创事项最简、效率最高、成本最低、服务最佳的一流政府服务窗口,展示窗口工作人员良好精神风貌,现将《丽水市政府行政审批中心统一着装管理制度(暂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495

 

(此件公开发布)

丽水市政府行政审批中心统一着装管理制度

(暂行)

 

第一条 为推进中心行政审批服务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提升审批服务形象,展示第一政务窗口良好精神风貌,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工作服装由中心统一定制配发,三年一换,临时抽调或挂职人员服装数量根据工作时间配置。配备服装所需的资金,行政事业单位列入财政预算,由市财政统一拨付(单位已配发制服的,中心不予配发);企业单位所需资金自行解决。

第三条 中心审批服务工作人员上班时间实行统一着装,按规定佩证上岗;有职业制服的窗口工作人员须规范着装并统一佩证。

第四条 穿着工作装时,必须按配套一致的内外上下套装着装,不一致的视同非工作着装处理。

第五条 全体工作人员要注重仪表,衣冠整洁,不穿拖鞋,男同志把衬衫扎进腰带里。有特殊活动时,着装按照中心要求执行。

第六条 工作装要妥善保管,保持整齐干净,不得外借。下班后工作服可放置在更衣室,不得挂在大厅内。

第七条 工作人员因公造成工作服装损失的,由窗口提出意见并上报中心,经中心审查批准后予以补制,经费按换装时渠道列支。因个人问题造成工作服装损失的,报中心联系厂家进行补制,费用由个人承担。

第八条 各窗口单位要保持窗口工作人员相对稳定,在中心工作年限原则上要求三年以上。调动或新增窗口工作人员要按照市委组织部和中心有关规定执行,须事先征求中心意见,经中心对调入人员考察或初审同意后方可调整。进驻窗口工作时间未满三年的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同意进行岗位人员调换。

第九条 窗口单位新增进驻窗口工作人员,或者在窗口统一着装工作满三年的工作人员进行岗位人员调换,新进驻工作人员制装经费由中心按照规定渠道申请列支。

窗口工作人员因特殊原因确需进行调换的,在窗口统一着装工作时间满两年不足三年的,制装经费由中心负责;未满两年的,制装经费由窗口单位全额承担,调入人员制装经费(除已统一制服的窗口单位外)进到中心账户后再签署同意人员调动意见。

第十条 中心将着装情况列入对窗口及工作人员的日常考核内容,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对不符合着装要求的,进行批评教育或通报批评,并在窗口星级考评中进行相应扣分。

第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由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潘军)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