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直各单位:
根据《中共丽水市委丽水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2014年度综合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等三个考核办法文件的通知》(丽委发〔2014〕56号)、《中共丽水市委办公室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优化发展环境的实施意见》(丽委办发〔2014〕24号)文件精神,“行政审批(招投标工作)”作为“加扣分项”中共性工作举证扣分的一个考核项目(最多扣3分)。为进一步做好2014年度部门综合考核工作,现将行政审批(招投标工作)举证扣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举证项目(总分3分)
(一)年度行政审批服务效能综合指数(1分);
(二)行业主管部门对中介机构服务时限与质量的监督管理(0.5分)
(三)行政审批改革各项制度落实情况(投资项目联合审批、证照类联合审批、综合进件、投资项目审批程序优化和环节精简、承诺式工业企业项目审批、商事登记、中介服务形式审查等)(1分);
(四)落实招投标相关制度情况(0.5分)。
二、考核举证扣分细则
(一)年度行政审批服务效能综合指数分值低于80分,每少1个百分点扣0.1分,以此类推,此项分值扣完为止。
(二)中介机构管理情况:中介机构的服务时限超出承诺时限或合同约定时限的、服务质量太差、出现违反强制性规定的,每出现一次扣0.1分,以此类推,此项分值扣完为止。
(三)对于行政审批改革制度实施中出现推诿、拖延等行为的部门,出现1次扣0.2分,以此类推,此项分值扣完为止。
(四)未落实招投标制度共四项内容,本项扣分不超过0.5分:
1.违反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被有关部门查处的,扣0.5分;
2.单个项目招投标未执行纳税加分、预选承包商等“1+7”文件,经指出仍不改正的,每次扣0.3分;
3.肢解项目,规避公开招标,经指出仍不改正的,每次扣0.3分;
4.限额以下项目未按规定程序和要求进行公告,经查实的,每次扣0.2分。
三、考核举证依据来源
(一)行政审批服务效能综合指数由市纪委、市审批中心对年度数据进行审查汇总;
(二)日常监管、检查台账等资料;
(三)其他职能部门的处罚和情况通报等材料。
四、其他
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积极推进行政审批和招投标工作,对照考核内容统筹谋划,做好各项工作完成情况的数据和资料收集整理,便于年度考核中举证核实。
2014年9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