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直各单位,各县(市、区)审批中心,开发区投资服务中心:
为贯彻落实市委《关于推行投资项目审批代办制的实施意见》(丽委办〔2012〕69号)精神,进一步发挥好代办服务平台作用,实现代办服务资源共享,提高代办服务效率,加快项目审批进程,形成大代办工作格局,打响大代办服务品牌,结合丽水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
根据现阶段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际,有效提高审批效能,解决民间投资业主审批难、繁、慢问题。建立以市本级为龙头,丽水经济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为重点,各部门、各县(市、区)横向联通纵向联动的大代办服务平台。以高效、便捷、无偿为服务宗旨,市、县(市、区)、开发区联合代办,相关审批部门协同代办,全面铺开政府代办工作,优化投资项目审批代办服务,实现全市代办工作一盘棋格局。(见附件1)
二、大代办理念
(一)扩大代办范围:由市本级投资项目审批代办扩大至市、县(市、区)、开发区投资项目代办。根据项目业主自愿委托,市、县(市、区)、开发区代办中心审核受理原则,扩大代办范围。
(二)扩大代办业务:由投资项目(不包含房地产开发)建设审批代办扩大至投资项目(不包含房地产开发)所涉及的审批事项、便民事项、公共服务、中介服务的全程委托代办或部分事项委托代办。
(三)扩大代办格局:由市、县(市、区)、开发区代办中心独立代办扩大至市、县(市、区)、开发区代办中心协同联动代办。对符合法律法规及丽水市发展战略的项目,全市各代办中心积极配合共同协作,无偿为项目业主提供优质代办服务。以市本级代办中心为龙头,实现全市代办资源共享、中介平台共享、服务平台共享。
(四)扩大代办队伍:代办队伍由全市代办中心工作人员扩大至全市代办中心工作人员、审批系统工作人员及相关审批职能部门审批负责人。建立一支以专职代办员为基础,挂职代办员为骨干,全市审批系统工作人员与相关审批职能部门审批负责人为重要组成部分的大代办队伍。通过专职代办员、挂职代办员具体代办,审批系统工作人员参与代办,相关审批职能部门协助代办的方式,加快推进投资项目进度,促使投资项目早落地、早开工、早投产。
三、大代办机制
(一)建立完善代办服务机构。市、县(市、区)、开发区根据《关于推行投资项目审批代办制的实施意见》(丽委办〔2012〕69号)、《丽水市投资项目审批代办工作实施细则(试行)》(丽审批〔2014〕17号)精神,建立、完善当地代办机构及服务平台。
(二)建立完善代办联络平台。以市代办中心为枢纽,建立完善代办工作联络机制。市代办中心负责建立代办人员互联代办服务体系,实现市、县(市、区)、开发区代办中心信息互通,资讯共享。县(市、区)、开发区代办中心明确代办机构负责人、联络员、代办员,并将人员信息及变动信息及时报送。
(三)建立完善代办联动机制。代办项目根据审批权限属地原则进行代办。县(市、区)、开发区代办项目涉及市本级审批、中介服务等环节,由项目属地的代办中心提出联办申请(附件2),经市代办中心审核同意,由市代办中心派出代办员联合办理、协同办理,实行全市上下联动代办一条龙服务。
(四)建立完善代办项目档案库。市、县(市、区)、开发区代办中心应建立代办项目数据库,建立代办员档案和代办项目档案。数据库建设由市代办中心牵头,县(市、区)、开发区代办中心配合。建立信息定期上报制度,县(市、区)、开发区代办中心定期将代办项目信息、代办项目进度情况报送市代办中心(附件3)。
(五)建立完善代办项目协办机制。市、县(市、区)、开发区代办中心需将代办工作拓展至同级相关审批部门,建立部门协办员队伍。协办工作由市、县(市、区)、开发区审批中心牵头,同级相关审批职能部门配合,协办员需充分发挥综合协调职能,跟踪涉及本部门审批环节,及时向同级代办中心通报代办项目进展。
(六)建立完善代办工作联席机制。为提高代办队伍综合素质,及时研究和解决代办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探讨交流代办工作经验,由市代办中心牵头,定期召开代办中心工作交流及业务培训会,提升代办业务水平。
(七)建立完善代办项目绿色通道机制。市、县(市、区)、开发区审批中心、相关审批职能部门要为代办项目开辟绿色通道,加快推进代办项目进度,促使项目早落地、早开工、早投产。
(八)建立完善代办项目问题督察机制。市、县(市、区)、开发区要建立代办项目全程跟踪督察机制,对影响代办项目推进的问题或情况,由代办中心及时向同级审改办、审批中心、纪委(行政效能监察)、法制办(行政执法监督)反馈。对代办过程中遇到的典型问题、典型案例、典型现象要开展剖析,通过代办实践促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升审批服务质量和效率。
(九)建立完善代办工作宣传机制。市、县(市、区)、开发区代办中心应重视政府代办宣传工作,结合当地实际宣传大代办理念,推广和发挥政府无偿代办平台的作用。
附件:
1.丽水市“大代办”联动服务示意图
2.丽水市项目审批联办申请单
3.代办项目情况统计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