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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政府行政审批中心关于印发《丽水市投资项目审批代办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发稿时间 :2014-04-21 08:50:00 阅读次数: 字体:      
 

各县(市、区)审批中心、丽水开发区投资服务中心、市代办中心:

     根据《中共丽水市委办公室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行投资项目审批代办制的实施意见》(丽委办〔2012〕69号),制定《丽水市投资项目审批代办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丽水市投资项目审批代办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2014年4月17日

 

附件:

 

丽水市投资项目审批代办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审批服务提质提速的实施意见》(丽委〔2012〕9号)、市委办市府办《关于推行投资项目审批代办制的实施意见》(丽委办〔2012〕69号),有效破解“审批难”、“审批烦”、“审批慢”问题,扩大有效投资,不断优化投资发展环境,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代办”,是指丽水市投资项目审批代办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代办中心)指派专门人员(代办员),无偿为项目单位办理投资项目审批申报及相关工作的一种办事制度和服务方式。

    第三条  市代办中心设综合服务科(办公室)、项目代办科、督导管理科,并设代办咨询服务窗口,由代办中心人员及市委组织部抽调的挂职代办员组成代办队伍,全面开展无偿代办工作。

    第四条  建立以市本级为龙头、开发区为重点、各部门、各县(市、区)横向纵向联动的大代办服务平台。各行政审批职能部门行政审批处指定人员承担代办协办工作任务。

第二章  代办范围及工作职责

    第五条  代办项目范围:丽水市本级审批(核准、备案)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不含房地产开发项目),业主均可申请委托代办。

    重点代办重大投资项目,丽商侨商回归投资项目,丽水经济开发区的企业投资项目,以及市政府确定的其他投资项目。

    第六条  项目代办内容主要包括:

    (一)投资项目从立项到开工所涉及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根据项目单位实际需要,代办内容可扩大范围:

    1.投资主体确立阶段的企业名称预登记、企业注册登记等审批和相关服务事项;

    2.投资项目竣工验收阶段的各类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备案等审批和相关服务事项;

    3.权证办理阶段的土地登记、房产登记等相关审批服务事项。

    (三)与行政审批相关的中介技术服务事项,原则上由项目单位自主选择服务机构办理,代办中心提供相应协助、指导。

    (四)项目涉及的供电、供水、供气、通讯、网络等公共服务事项;

    项目单位可根据需要,自主选择全部或部分委托代办。

    第七条  项目单位委托代办需履行以下职责:

    (一)明确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经办人,并保持稳定,如有变动,应及时告知代办员;

    (二)负责及时、真实、充分地提供项目申报相关材料, 与代办员共同做好项目申报材料整理工作;

    (三)根据审批职能部门提出的要求,及时对申报材料进行修改或补充;

    (四)如现场审查需项目单位人员参与的,应及时派人到场;

    (五)及时按规定交纳各类规费;

    (六)保证委托代办的事项及材料依法合规。

    第八条  代办工作人员应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指导项目审批,熟悉办事流程及办事指南, 按项目实际情况,协助编排项目审批进度计划;

    (二)协助项目单位分阶段准备申报材料,提供审批事项申报材料清单及须填报的表单,指导填写各类表单,按投资项目报批流程,将申报材料递交相关审批部门(服务窗口)办理;

    (三)对审批过程进行跟踪,及时向项目单位反馈项目办理进展情况,做好与审批部门及相关单位的沟通工作;

    (四)及时发现审批中出现的问题并做好协调或上报工作;

    (五)做好代办项目相关档案资料的整理、保管和移交工作。

第三章  代办业务流程

    第九条  受理申请代办项目。项目单位提交《审批代办项目申请登记表》(附件二)后,项目代办科根据申请代办项目是否具备代办条件进行初审,提出是否予以代办、需征求职能部门意见或组织联合踏勘等意见,项目代办科征求职能部门意见或组织联合踏勘后,根据职能部门意见确定是否予以代办,具备代办条件的予以受理;不具备代办条件的,项目代办科出具《项目审批代办不予受理单》(附件三),并明确告知不予受理原因。

    第十条  签订项目代办协议。代办项目受理后,由项目代办科将代办任务分配至代办小组,落实代办员,并填写《项目审批代办交办单》(附件四),综合服务科收到《项目审批代办交办单》后,协助代办中心主任与项目业主签订《投资项目审批代办协议》及《投资项目审批代办廉政公约》。

    第十一条  登记备案和建档。项目代办协议签订后,项目代办科将《拟审批代办项目申请登记表》、《项目审批代办交办单》、《投资项目审批代办协议》和《投资项目审批代办廉政公约》等材料,进行登记备案,建立项目代办档案;项目代办中止或办结后,项目代办科将《项目审批代办进度登记表》(附件五)、《项目审批代办材料交接登记表》(附件六)、《项目审批代办中止委托单》(附件七)或《项目审批代办办结单》(附件八)以及对不符合代办条件的登记备案等相关材料,移交综合服务科统一归档。

    第十二条  代办员在接到代办任务后,应主动联系项目单位,征求项目业主与审批职能单位意见制订项目代办计划,接收项目业主移交的材料,并填写《项目审批代办材料交接登记表》,及时开展代办工作。项目代办工作开展过程中,要填报《项目审批代办进度登记表》,及时协调解决遇到的问题,不能协调解决的要及时汇报。

    第十三条  项目代办任务完成后,代办员及时向项目单位移送办理结果及相关资料,填写《办结项目审批代办材料交接登记表》和《项目审批代办办结单》,经项目单位签字确认后,该项目代办结束。

    第十四条  项目单位要求中止代办委托的,代办员应与项目单位办理中止委托代办手续,填写《项目审批代办中止委托单》,注明中止原因,移交相关资料。

第四章  协调服务

    第十五条  建立代办员和行政审批处长例会制度,及时分析问题、总结经验、协调推进项目代办进度。

    第十六条  对于代办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由代办员先自行协调。如有下列情况,代办员无法协调解决的,可填写《代办项目协调申请表》(附件九)提交市代办中心协调:

    (一)项目办理过程中涉及部门职能交叉、职责不清等影响项目办理进程的;

    (二)审批事项在优化审批流程、创新审批方式等审批制度改革中,因相关试行方案、办法不尽完善产生矛盾需要协商解决的;

    (三)市重点项目、招商引资项目等需要加快推进审批进度的;

    (四)代办员认为有必要提交协调的问题。

    第十七条  市代办中心在收到协调申请后,应及时了解、认真分析协调事项的基本情况和主要矛盾,与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协调。协调不成的,提交市审批中心。

    第十八条  市审批中心收到市代办中心的协调申请后,应及时召开相关审批部门参加的会商会审会议进行沟通协调,如会商会审会议不能解决的,由市审批中心提交市政府办公室或市政府协调。

    第十九条  对需要提交上级协调的事项,要做好情况掌握、资料收集等各项准备工作;对已提交上级协调的事项要做好协调跟踪,及时掌握协调进展情况。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审批代办服务工作在市审改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进行,接受市纪委(监察局)、市委组织部等职能部门监督管理,同时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  建立健全内部规章制度,实行代办工作信息公开,建立相应的监督程序和考核办法,提高代办工作效率。

    第二十二条  市代办中心督导管理科对代办项目进行全程跟踪督查,建立投诉督查制度,涉及业务问题的,由市代办中心督导管理科会同市审批中心投诉督查处调查处理;涉及廉政和作风问题的,报市纪委(监察局)负责调查处理,市审批中心及市代办中心配合。

    第二十三条  建立项目回访制度,由市代办中心对每一办结项目发放《代办服务意见征求单》(附件十),不定期召开项目业主单位座谈会,听取项目业主对代办服务的意见,对代办工作及代办员进行评议。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市审批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试行。

 

    附件:

    1.丽水市项目审批代办工作流程

    2.丽水市项目审批代办申请登记表

    3.丽水市项目审批代办不予受理单

    4.丽水市项目审批代办交办单

    5.丽水市项目审批代办进度登记表

    6.丽水市项目审批代办材料交接单

    7.丽水市项目审批代办中止委托单

    8.丽水市项目审批代办办结单

    9.丽水市代办项目审批协调申请表

    10.丽水市代办服务意见征求单

附件: